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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厅关于做好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10-27  |  浏览:1065

各市建设局(委),泰州市建工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建设局: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关于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建办市函〔2015〕870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对做好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换证范围

1、按照《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核发的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证书以及同时核发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2、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核发的总承包、专业承包资质证书;

3、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核发的脚手架作业分包和模板作业分包劳务资质证书(其他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暂不换证);

4、按照《<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建市〔2006〕40号)核发的工程设计与施工(以下简称一体化)资质证书,分别换领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和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二、换证审批权限

资质换证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建建管〔2015〕227号)中规定的资质许可权限实施。企业有多个部门审批的资质,应按住房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设区市或省直管试点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权限分批一次性申报。

三、换证申请期限

     资质换证申请受理时间从2015年11月1日开始。其中,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换证的,厅行政审批办公室

2016年6月1日起停止受理(一体化除外);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换证的,厅行政审批办公室2016年6月15日起停止受理(一体化除外)。

2016年7月1日起,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失效。

在有效期内的一体化资质证书可以提前申请换证,2016年3月1日起对已过有效期的一体化证书不予换证。

     四、换证程序

(一)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

1、企业除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建办市函〔2015〕870号)要求外,还应在“江苏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系统”上传《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申请表》和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扫描件;

2、相关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核实后,上报厅行政审批办公室;

     3、厅行政审批办公室审核后分批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4、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后,厅行政审批办公室负责领取并发放新版资质证书。

     (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

1、申请换证的企业登录“江苏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系统”,上传《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申请表》和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扫描件;

2、相关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核实后,上报厅行政审批办公室;

3、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分批公告换发新版资质证书的企业名单,各市(县)相关部门统一到厅行政审批办公室领取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三)各市(县)负责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

申请换证的企业登录“江苏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系统”,上传《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申请表》和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扫描件。具体办法由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参照本通知制定。

(四)已取得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的企业申请换发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申报材料、申报流程及后续管理等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建筑智能化等4个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建建管〔2015〕363号)执行。

五、有关要求

1、本次资质换证调整为简单换证,资质许可机关不对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指标进行考核。企业应如实填报《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对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不予换证,并按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2、一体化资质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3、增项专业承包资质超过5项且未在资质证书或资质管理系统中反映的,企业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批准文件,由市、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经厅行政审批办公室核实后予以换证。

4、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形的,应在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

5、升级、增项的企业,应在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按《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申请办理。

新设立企业,按《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申请办理。

6、换证结束后,各市(县)相关部门负责收回企业全部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并依法予以销毁。

7、《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和一级资质承包工程范围》的通知(苏建建管〔2015〕239号)本通知颁发之日起废止。

8、建筑业企业换证后,要对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继续做好主要人员教育培训和信息采集工作,保持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方面满足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

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适时对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是否满足资质标准条件进行动态核查。

9、此前涉及换证工作的相关要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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